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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高技[2010]53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创新成果产业化能力,促进我国微生物制造产品和农用生物制品的国产化和规模化,提升我国酶制剂、微生物发酵产品和农产品的质量,有效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带动相关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升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微生物制造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9]53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绿色农用生物产品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9]53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2009年专项实施情况,为落实好2010年微生物制造和绿色农用生物产品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实施,现就有关专项组织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生物 产品 专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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