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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产业投融资委员会

时间:2011-09-29 16:11来源:中国能源环境科技协会 作者:信息部 点击:


 

各相关单位:

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召开,使得“低碳”成为经济、生活的热门话题,节能和环保的重要性被提上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是低碳经济的重要环节,已成为世界的朝阳产业,呈现出勃勃生机,在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中具有战略性意义。

    在“十二五”规划中,节能环保已被列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首,高效节能技术和装备、高效节能产品、节能服务产业、先进环保技术和装备、环保产品与环保服务六大领域列为节能环保产业重点支持对象并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据预测节能环保产业到2012年的总产值将达2.8万亿元,到2020年,中国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将可能超过5万亿元。国内外各种投融资机构和民间资本纷纷看好中国巨大的节能环保产业市场,各项扶持政策和鼓励措施也将会陆续出台,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势在必行,掌握发展先机和最新信息将会帮助其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取得长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服务于节能环保产业各方的投融资需求。中国能源环境科技协会诚邀贵单位加入节能环保产业投融资专业委员会,旨在及时了解政策走向,整合行业资源,传递各方投融资理念、观点和经验,搭建服务于节能环保产业的优质平台,携手共同推动我国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特此邀请:

  话:010-68634577        传真:010-51811380

联系人:王成                手机:13269307512

  箱:wdm88@163.com       网址:www.ceeu.org

 

 

 

 

中国能源环境科技协会节能环保产业投融资专业委员会章程

 

( 以下简称专委会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委会全称: 中国能源环境科技协会节能环保产业投融资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专委会介绍: 中国能源环境科技协会节能环保产业投融资专业委员会是由国内外各类投融资主体机构、咨询研究机构、担保和法律服务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和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下设综合事务中心、项目策划和研究咨询中心、投融资促进中心、法律服务中心、高级顾问专家组(由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权威专家组成)驻会办公室等部门。

第三条 专委会宗旨: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专委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搭建服务于节能环保产业的优质平台,建立绿色投融资信息交流渠道。积极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并及时向国家相关部委和机构、专委会成员报告行业发展状况、反映市场需求,为政府相关部门和专委会成员在投融资方面提供真实、准确、专业的信息和行业研究报告。积极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完善资本市场,维护专委会成员合法权益,严格实行行业自律,为节能环保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专委会业务范围

 

第五条 发挥专委会的桥梁、纽带作用,调查研究、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节能环保产业投融资信息,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参考,为成员单位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第六条 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七条 促进多元化投融资格局的形成和资本市场的完善,推进投融资活动的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

第八条 为成员单位提供项目决策、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信贷担保、招投标代理、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

第九条 为成员单位推荐投融资项目、介绍合作伙伴、拓宽投融资渠道,协助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第十条 定期组织相关会议活动,开展政策研讨、经验交流、培训、评估、鉴定等工作。

第十一条 密切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帮助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政策走向、积累行政资源,为成员单位战略决策提供指导和参考。

第十二条 加强和研发机构的广泛合作,推广最新科研成果,掌握领先技术,提高核心竞争力,为产业升级提供支撑。                   

第十三条 探索节能环保产业投融资新模式,及时传递各方投融资理念、观点和经验,为成员单位信息交流提供有效载体。

第十四条 了解行业发展动态,积极帮助成员单位拓展市场,掌握产业链上下游客户最新信息,帮助成员单位做大做强。

 

第三章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和专委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专委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委会,并交回会员证书。2年不参加本专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 本专委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从事节能环保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专委会工作、交纳会费,则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即可成为本专委会的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从事节能环保产业的行业专家,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专委会工作,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即可成为本专委会的个人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专委会的权力机构是中国能源环境科技协会理事会 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专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投融资申请入会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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